隨著物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物流運輸所排放的廢氣、廢水等污染物質,對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同時大量物流運輸所需的能源消耗和資源浪費進一步加劇了環境壓力。因此,如何在物流業高速發展的同時,減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成為了我國物流業發展中的重要課題。與此同時,隨著全球經濟快速發展,政府和社會公眾對環境問題的關注度不斷提高,環境法規也越來越嚴格。在這種情況下,物流業需要積極應對環境規制的挑戰,并通過采取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和行動來提高企業的績效。物流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績效包括經濟、環境和社會三個方面,即在實現經濟效益的同時,也要注重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的履行。在現有研究當中,絕大多數學者都證實環境規制具有推動企業轉型升級、實現綠色化經營管理、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作用(
環境規制是政府為保護環境,以法律、行政和經濟手段來控制和管理環境污染、優化資源利用的行為(
H1:環境規制對物流企業可持續發展績效能夠產生積極影響。
綠色技術創新是指企業在保護環境、節能減排、資源利用等方面,通過技術手段進行的創新和發展,這種技術創新包括但不限于可再生能源技術、環保工程技術、循環經濟技術等,其發展和應用能夠減少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從而實現經濟和環境的雙贏。隨著全球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物流業也在積極探索綠色技術創新,以實現可持續發展(
H2:環境規制對物流企業綠色技術創新能夠產生積極影響。
隨著全球環保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物流企業開始采用綠色技術來減輕其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這些技術不僅可以減少企業的能源消耗,還可以降低企業的成本(
H3:綠色技術創新在環境規制與物流企業可持續發展績效之間發揮中介作用。
本文研究樣本為我國A股上市物流企業,樣本期間為2017-2021年,剔除數據缺失較多的上市公司,最終得到42家企業數據,數據通過WIND、CSMAR和CNRDS等數據庫計算獲得。此外,本文所使用的區域數據來源于地級市政府工作報告和《中國統計年鑒》、《中國科技統計年鑒》等。部分企業和省市某些年份存在的少量數據缺失,使用線性插值法進行數據補充,為保證估計結果的準確性,本研究對所有變量取自然對數。
被解釋變量:企業可持續發展績效(EWS)。參照
解釋變量:環境規制(ER)。對地級市政府工作報告進行整理,提取工作報告中“環境”“減排”“綠色”等有關詞匯,計算綠色環保詞匯在工作報告全文中出現的比例作為地區環境規制強度的測度指標(
中介變量:綠色技術創新(GTI)。參考
控制變量:第一,科技創新環境(TIE)。對于企業而言,環境是實現創新發展的重要因素,科技創新氛圍越好,該地域的創新意愿則越強,本文將科技支出/財政總支出作為衡量指標。第二,市場競爭程度(MC)。適當的市場競爭可以刺激物流企業采取技術創新行為,反之,不良市場競爭容易引發惡意競爭,本次研究采用赫芬達爾指數取對數的絕對值。第三,對外開放程度(OPEN)。若對外開放程度越高,那么地區及企業對于創新行為的包容度更高、信息共享性越強,從而進一步刺激物流企業進行綠色技術創新,本文將進出口總額/地區生產總額作為衡量指標。第四,經濟發展程度(EGDP)。社會整體發展水平對于物流企業的創新積極性會產生重要影響,經濟發展程度越高,物流企業主動參與環境治理、推動綠色創新的積極性就越高,本文采用地區國內生產總值作為衡量指標。
為驗證假設,本文構建了如下檢驗模型。模型(1)主要驗證環境規制對物流企業可持續發展績效的影響;模型(2)主要驗證環境規制對物流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模型(3)主要驗證綠色技術創新在環境規制與物流企業可持續發展績效中間是否發揮中介作用。在下列模型中,ER、GTI、EWS分別表示環境規制、綠色技術創新、物流企業可持續發展績效;TIE、MC、OPEN、EGDP分別表示科技創新環境、市場競爭程度、對外開放程度、經濟發展程度;β、γ、δ為常數項和回歸系數,ε為殘差項。
本研究對上述被解釋變量、解釋變量以及控制變量進行了描述性統計及相關性分析,結果見表1。表1結果顯示,環境規制、綠色技術創新與企業可持續發展績效之間均存在顯著的相關關系。初步證據表明假設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可以進行回歸分析。
本文對面板數據進行回歸分析,結果如表2所示。具體假設檢驗過程如下:首先,檢驗環境規制與物流企業可持續發展績效的關系。M4顯示,環境規制(ER)對物流企業可持續發展績效(EWS)的影響系數為0.847(p<1%),說明環境規制有利于提升物流企業可持續發展績效,因此假設1通過驗證。其次,檢驗環境規制與綠色技術創新的關系。M2顯示,環境規制(ER)與綠色技術創新(GTI)間的影響系數為0.064(p<5%),說明環境規制對綠色技術創新產生了正向激勵作用,假設2通過驗證。最后,檢驗環境規制、綠色技術創新與物流企業可持續發展績效的關系。首先,M2結果滿足了開展中介效應檢驗的第一個條件;其次,M5結果表明綠色技術創新(GTI)對物流企業可持續發展績效(EWS)的影響系數為0.408(p<1%),說明綠色技術創新促進了物流企業可持續發展績效的提升,滿足了開展中介效應的第二個條件;最后,在M6中同時納入環境規制(ER)與綠色技術創新(GTI),結果表明環境規制仍然對物流企業可持續發展績效產生積極影響,影響系數為0.793(p<1%),但對比可知,環境規制的回歸系數由0.847下降到0.793,說明綠色技術創新在環境規制與物流企業可持續發展績效間發揮部分中介作用,假設3通過驗證。
本研究借鑒徐佳和崔靜波(2020)的研究,以綠色發明專利數量加一取自然對數,衡量綠色技術創新水平并進行穩健性檢驗。表3結果顯示,環境規制對物流企業可持續發展績效有顯著正向影響作用,綠色技術創新在環境規制與物流企業可持續發展績效之間發揮部分中介作用。此外,采用雙元績效作為企業可持續發展績效的替代變量以及選取子樣本回歸等方式進一步驗證穩健性,結果均無顯著變化,證明結論具有穩健性。
本文以2017-2021年我國42家A股上市物流公司為例,驗證綠色技術創新在環境規制與物流企業可持續發展績效之間的作用機制,得出以下結論:環境規制對物流企業可持續發展績效能產生顯著正向影響。環境規制的實施可以促進物流企業提高環保意識,進而采取綠色、低碳的經營方式,提升可持續發展績效;環境規制對物流企業綠色技術創新能產生顯著正向影響。環境規制的實施使得物流企業更加重視綠色技術創新,以及加大對相關資源的投入;綠色技術創新在環境規制與物流企業可持續發展績效中發揮中介作用。在環境規制的各項政策下,物流企業必須采用更加環保、高效的方式來滿足監管要求,即物流企業會進一步加大對綠色技術創新的投入。而綠色技術的應用有助于提高物流企業運營效率、美化物流企業品牌形象,進而提高其可持續發展績效。
一方面,物流產業的發展存在一定的地區差異,政府應當從宏觀角度進行資源傾斜,進一步擴散綠色低碳的發展理念,進而促進各地區物流產業的協調發展。同時,通過低碳轉型補貼、綠色金融支持等方式保護企業,降低創新風險,提升技術創新意愿。另一方面,政府應當組建專業化的環境規制執行隊伍,加大督察,制定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規范物流市場秩序,從而確保環境規制能夠有效實施。
一方面,著重培養綠色創新人才。物流企業應當構建起自身人才團隊,配合地方政府的人才政策,打造綠色創新人才團隊,引領企業的綠色化發展。同時,企業應當加強與高校、科研機構的合作,搭建起人才培養、輸送平臺。另一方面,加強與科研機構和高校的合作,推動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推動物流管理升級。物流企業應改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快與創新主體的合作,推動成果落實,進而實現物流運作的精細化和高效化。